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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見習記者 劉志月
  通訊員 周晶晶
  拿到法院改判的判決書,44歲的李曉英長舒了一口氣,眼淚不禁奪眶而出。前夫欠下的116萬元債務終於不用她來償還了。
  3年前,李曉英的前夫欠下巨額賭債,併在相關欠條上冒簽她的名字,被債主追債。
  《法制日報》記者今日從湖北省武漢市檢察院獲悉,經該院抗訴,法院最終判決,李曉英不用承擔前夫欠下的賭債。
  “真的很感謝一路上幫助過我的人,尤其是檢察官們,他們讓我相信這個社會還是有公正存在的。”李曉英說。
  自稱因病休養的丈夫竟是賭徒
  2006年,經熟人介紹,離婚後獨自帶著兒子的李曉英與同樣離異、大自己4歲的薛劍強相識。
  薛劍強自稱是鐵路公安民警,但因病長期在家休養,沒上班。為表真誠,他還向李曉英出示了警官證。
  2009年7月,兩人結成夫妻。李曉英說,婚後,薛經常幾天不回家,詢問其去處,他稱是在外做事。
  2010年1月,李曉英用自己的積蓄,分期付款購買了一套房產。
  但自2010年5月起,李曉英家開始不斷有債主上門要債,幾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威脅、恐嚇、打砸。
  到這時,李曉英才知道,錶面老實穩重的丈夫原來是個賭徒,其經常不回家是沉迷賭場,其長期不上班的原因,也並非是患病,而是由於染上賭博惡習,不得已辭去了公職。
  2010年11月,李曉英收到了法院的4張傳票,債主錢某等人將他們夫妻倆共同告上了法庭。
  手拿起訴書和傳票,看到自己名字前的“被告”二字、高達140餘萬元的債務金額,李曉英幾乎崩潰。幾天后,她與薛劍強辦理了離婚手續。
  要替“丈夫”還141萬賭債
  離婚並未讓李曉英擺脫牽連。因為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作為共同被告,她仍然得出庭應訴,而且有的借條上,還簽有她的名字。
  債主錢某的起訴金額最大,100萬元。錢某訴稱,2010年8月1日,他與薛劍強、李曉英簽訂借款協議,出借現金100萬給兩人,兩人承諾如無償還能力願用房產作抵押。
  李曉英認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薛劍強有這筆借款,更別說在協議上簽字,這純屬薛劍強的個人賭債,是不法債務,不該由她來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0年7月至9月,薛劍強分5次向錢某借款100萬元,並出具了借款協議,協議上有薛劍強的簽名;李曉英的簽名,經鑒定,非其本人所簽。
  法院仍然判決李曉英要與薛劍強一起償還債務。法院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認為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李曉英雖未在借款協議上簽字,但不能舉證證明薛劍強所借款項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故仍有義務對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李曉英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以相同理由維持原判。同期審理的另外3起以夫妻倆為被告、訴訟金額共41萬元的債務糾紛案,兩級法院均作出同樣判決。
  二審期間,薛劍強因詐騙罪入獄服刑,原因是以假房產證作抵押,騙取他人錢財。
   檢察官:賭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明明是他欠的賭債,為什麼要由我來償還 �2012年8月,李曉英向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辦案檢察官汪敏慧審查後認為,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不當。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是基於‘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汪敏慧指出,否則只能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而賭債顯然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汪敏慧指出,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夫妻二人中的借款方對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之積極事實舉證證明,而不應由非借款方對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之消極事實舉證證明;借款人不能舉證時,應由債權人舉證證明其借款屬於“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武漢市檢察院就此案開展案件討論,多名檢察官也認為,法院脫離《婚姻法》第41條關於何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直接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進行推定判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通過分析證據材料,汪敏慧還發現,薛劍強出具的多張借條的總金額僅81萬,與借款協議中的100萬不相符。
  “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以借款的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但錢某是否向薛劍強實際交付了100萬,即借款是否實際發生卻一直存疑。錢某提交的借款協議和借條並不足以證明其借款給薛劍強100萬的事實。”汪敏慧指出。
  檢察官到監獄詢問時,薛劍強也坦承,其借的錢都是賭場放碼借款,放碼人都是直接將利息計入本金,利滾利地算,最後到底借了多少錢他也搞不清楚。
  汪敏慧介紹,根據相關規定,僅憑藉款協議和借條即認定薛劍強向錢某借款100萬的事實,是存在疑議的。
  2012年12月,武漢市檢察院就以薛劍強、李曉英為被告的4起債務糾紛案,向湖北省檢察院提請抗訴。2013年3月,湖北省檢察院就其中兩起案件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後者指令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2013年7月30日,錢某訴薛劍強、李曉英一案在薛劍強服刑的湖北省蔡甸監獄開庭再審。
  2013年10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二審判決,將兩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同年12月,一審法院對兩案作出改判,駁回原審原告錢某、周某的訴訟請求。
  改判的判決書中支持了檢方的觀點,認為薛劍強借款賭博,不是他與李曉英的合意,所借款項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因借款而形成的債務系薛劍強的個人債務,不應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因賭博形成的債務屬非法債務,法律不予保護。(完)
  (文中案件當事人系化名)
  法制網武漢4月17日電  (原標題:被開除公職丈夫沉迷賭博打借條害慘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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